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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要具备"评价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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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0 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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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新京报》刊登的两篇评论《27年的(暂行规定)还要暂行到何时》、《政策调整应给民众一个明确预期》,反映了当前我国政府管理和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共同问题,即缺乏有效的公共政策评价机制。 环视我们的生活,水、电、气、油的消费,人身财产权益的保障,无不与公共政策息息相关。广义上说,现
代公共政策是关于政府所为和所不为的所有内容,如解决公共问题,处理社会冲突,进行社会控制,分配公共利益,实行自我控制,具体表现为法令、条例、规章、规划、规定、办法等。这些内容在我们每天阅读的媒体上随处可见。由此,应该说,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在政务公开上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对于公共政策的评价则仍缺乏有效的程序和途径。 公共政策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制定执行过程,而应具有完整的生命周期,包括公共政策的动议、形成、执行、评估、修正或废止。一直以来,我国政策执行问题备受关注,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执行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却也不在执行本身,而在于缺乏切合实际的政策评价。 从内容上讲,公共政策的评价应包含事前预测和事后评估。事前预测要求对公共政策形成明确的预期目的,对政策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充分估计并准备应对措施,对政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充分预测后而不是仓促出台的公共政策更可能取得良好的执行力;事后评估要求对公共政策的执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比较与预期目的之间的差异,为政策调整准备事实依据。 从主体来看,公共政策的评价包括政府评价和公众评价。政府在政策出台前要充分收集意见,协调各方面利益,为政策执行作好准备;在政策出台后,应定期进行评估,分析政策有无矛盾冲突之处,是否符合公众和社会需要,是否需要修正或废止。公众评价关键是建立与政府有效互动的平台。听证会是我国依法行政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但现在广受责难,原因之一就是听证仍不能搭起公众与决策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对于已出台的政策,政府也缺乏搜集公众评价的法律约束和正式途径。 我国迈向公共政策治理的法治之路,不仅需要激情的批评,也需要理性的思考,从薄弱环节加强政策的生命力。特别是对于政府来说,不仅要关注公共政策的“出生”,加强胎前准备,提高政策的可预期性,亦需关注公共政策的“死亡”,及时清理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部分,提高政策的适应性。 □吴东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相关报道: 中国房地产发展战略逐渐向公共政策回归 专家:建和谐社会公共政策以均等化为原则 公共政策何以陷入“澄清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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