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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着书店价格昂贵的书籍,一些囊中羞涩的消费者计上心来:拿出随身携带的数码照相机或带有摄像功能的手机,将书籍中的精华部分拍摄下来。
“如果‘拍书’现象流行,以后还有人会买书吗?”面对频频光顾书店的
“拍书”一族,书店经营者既担心也无奈。
针对商家的尴尬,法律界人士为他们支招:在出售图书之前,书籍应归书店所有,书店拥有对于书籍的使用和支配权利,拍书者无偿使用书籍,可视为侵犯了书店的所有权,相关权利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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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书”一族频现书店
2月27日上午10时,湖南省新华书店三楼文物收藏类书柜前,一名年近花甲的老者手捧《宝藏》,爱不释手。但他一看这本书的定价,只好无可奈何地摇摇头走开了。
很明显,这位老者心有不甘。几分钟后,他再次来到这个书柜前,趁四下无人,抖抖索索地从口袋里掏出手机,拍下了其中的几张图案。当“蹲点”守候在不远处的记者突然出现在他身边时,老人一脸的尴尬。
经过交谈,老人告诉记者,自己姓谭,家住长沙市区东塘附近,平时喜欢搞点收藏,家里也有一些祖上传下来的“宝物”,平时从不轻易示人,但苦于不知其价格,只好从书上寻找答案,但要买下这类书,价格实在太贵,只好出此下策。
记者看到,老人偷拍的《宝藏》,全套价格2000元,随手翻看了文物收藏类书柜上的书籍,少则几百,多则上千。有的消费者只需要借鉴书中的一部分内容,买下整本书太贵,书店又不允许复印,只好悄悄地“拍”下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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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图书城生活艺术书店一书柜主管周新国告诉记者,随着数码相机和摄像手机的普及,部分“拍书”一族免费获取书上内容已经不是新鲜事情了。“拍书”一族,以年轻人居多。一些在校的大学生为了完成论文,或者是社会上的小青年看中了书中某个装修图案,还有的工程技术人员想了解某个技术资料,用数码相机将相关资料偷拍下来,回家后通过专门的技术软件对图片或文字进行放大处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拍摄的内容。
周新国透露,从被拍的图书种类来看,主要是广告装潢、文物收藏、工程技术等类型的书籍。这些书装帧精美、印刷质量高,价格相对昂贵。文学、历史类书籍很少有人偷拍。
记者了解到,天津、广东、重庆等地也频频出现“拍书”一族的身影。当地媒体记者在天津市南开、河西、和平区多家书店看到,拍书者不在少数。他们发现,几乎所有书店内都挂着“将图书放回原处、不要损毁图书”等提示牌,在一些标价上万元的精品书书架上也贴有“谢绝复印”的提示语,但是“拍书”现象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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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拍书”现象
面对屡禁不止的“拍书”现象,书店经营者反应不一。湖南省新华书店前台主管高环告诉记者,书店员工看到“拍书”者,一般会礼貌提醒他们这种行为不恰当,要求停止这种行为。因为作为商品,书籍重要内容被拍走,没损坏图书却影响生意。这不仅侵害商家利益,而且侵害书籍作者利益。她表示,将在书店里贴出“禁止拍摄图书”的公告。
对此,广东等地的书店表示少有的宽容。云景购书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当地媒体记者,如果有读者想“拍书”,只要没有损坏图书,不影响书店的正常营业,拍个一两张的话,一般不会阻止。但如果大本大本地拍下来,肯定是不允许的。
广州购书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当地记者,她遇到的“拍书族”,一般不会过分干涉。“拍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书店的生意,但是好书的读者还是会购买的,“拍书”总比撕书文明多了。
记者了解到,尽管一些书店经营者对“拍书”行为表示出了宽容,但有的书店也表现出担忧。广州购书中心建筑艺术书籍柜台一位工作人员说,现在很多广告与设计书的包装都是密封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有人“剽窃”书中的内容,如果“拍书”流行,这肯定是不允许的,因为这对书店的销售肯定会产生影响。书店不是图书馆,书店是卖书的,太多的人这样做,会影响到花钱购书人的数量。
对于“拍书”行为,大多数消费者表示无可厚非。据报道,长沙某高校中文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小磊透露,用相机和手机拍书的方法,在他们学生中很普遍。小磊坦言,拍书时,常觉得忐忑不安,生怕遭到工作人员的指责。但在他看来,他是为了获取知识才拍书的。既没有偷书,也没有毁书,这应该得到大家的支持和理解。
律师支招书店维权
对于“拍书”行为,市民们见仁见智。绝大部分市民表示,现在的书太贵了,目前很多书籍在内容上都存在雷同的地方,真正有价值的部分少之又少。拍摄省时省力,还能摘取全部所需的内容,根本用不着买下整本书。
也有一些市民表示书店应该禁止“拍书”行为。一位市民提到,通过高像素照相机拍下来的图片完全可以用来处理成文字或者直接印成书,不排除有人通过此方法达到商业竞争的目的,这种现象涉嫌盗版。
“拍书”现象给书店带来了尴尬和无奈,法律界人士纷纷为他们支招:消费者在书店内拍摄图书,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书店方有权制止这种行为。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技芝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法律规定他人不得行使复制权。所谓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为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曾技芝认为,读者在书店不购书,只拍照的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如果其复制作品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法律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且没有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则不属于侵权行为,否则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书店对其经营的书籍在读者尚未购买前享有所有权,书店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翻阅、摘抄、翻拍其尚未出售的书籍。如果书店不同意读者对尚未出售的书籍拍照,其可依法行使书籍所有权人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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