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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 张宪福)
记者昨天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
贷款申请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对于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12个月的申请人,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缴存时间不足一年,一次性补缴满12个月余额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申请人在调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12个月的,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情况证明后,可予办理贷款;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应超过总房款与购房首付款的差额;购买二手房的,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40%,并且办理完房产转移过户手续后,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交易费单据等资料,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贷款额度在不超过中心所定最高额度的前提下,借款人可贷额度不能高于房价的70%。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到期日不得晚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即男性为62岁,女性为57岁。
记者还了解到,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还清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不得以同一购房手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性贷款。贷款银行在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时,必须严格按照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和中心出具的《借款人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录入,不得出现录入不全和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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