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频道>社会新闻 |
|
|
|
车主被自家货车轧死 家属起诉保险公司索赔未果 |
|
|
|
|
| 2008-02-13 09:39:5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 | |
本报讯
由于驾驶员一时疏忽,韩女士竟被自己所有的大货车压死。为此,她的家属将韩女士投保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韩女士家属的诉请未获支持。 2006年4月,韩女士为自己的一辆大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50万元。同
年11月,韩女士与司机张某一同前往一工地送货,不料张某在倒车时没有注意到站在车后方打手机的韩女士,结果导致韩女士命丧自家车车轮下。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韩女士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保险公司拒赔。韩女士的家属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应当针对不特定的第三人,事发时韩女士实际上具有“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双重身份,在这起事故中,应当作为“第三者”予以保护。另外,韩女士的家属认为合同中关于“第三者”的相关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如有争议应作出有利于韩女士一方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以外的受害者。韩女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不符合公司的理赔范围。 法院认为,保单中详细约定了第三者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栏明确载有提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作为投保人及本案原告理应能够理解并且注意到。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保险责任所指向的对象是明确的,是对被保险人韩女士依法应当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承担的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对韩女士家属的诉请不予支持。作者:吴蓉;严剑漪;卢文婷
|
| |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
|
|
|
①
|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济宁日报、都市晨刊”的所有文字和图片稿件,版权均属于 济宁日报社和东方圣城济宁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 东方圣城济宁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
| ② |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济宁日报、都市晨刊”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
| ③ |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一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东方圣城济宁新闻网联系。 |
| ※ |
联系电话:(0537)234321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