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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担主要责任■学校赔偿五万余元
本网讯 (记者 宋延坤 通讯员 刘克斌 蒋怀密)
一高三学生不堪忍受沉重的学习压力和心理负担,在学校组织的毕业考试中,因遭受挫折而导致精神崩溃,服毒自尽。
据了解,16岁的陈溪是邹城某中学高三毕业班的住校生,在
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06年9月21日中午,陈溪放学后离校。离校时没有向老师请假,也没有向同学说明去向,整个下午没有到校上课。任课老师及同学向有关老师反映了该情况。下午放学后,一名同学发现了陈溪所写遗书,老师与其父母进行了联系,确认陈溪没有回家。之后,父母与老师寻找未果,向公安机关报案。
次日早晨,陈溪的尸体在岗山上被人发现。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认为陈溪有机磷中毒的可能性较大。
陈溪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儿子自杀是因为学校在6月15日至17日组织的全省统一会考中,将试题答案放在教桌上暗示学生,使得部分学生获取后考试作弊答题,使陈溪思想压力增大造成的,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
今年3月28日,法院审理认为,陈溪应知道自杀的严重后果,对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以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总额的20%。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责任,赔偿其父母各项经济损失51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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