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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特派香港记者
庄树雄)网上流传艺人裸照、医院病人资料遗失、银行泄露客户资料……这些事件促使香港政府更加关注个人隐私。昨日,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表示会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市民或公职人员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都可能列为刑事犯罪。
在今年2月19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就“艳照门”事件发出的新闻稿中,曾表示当局迫切需要考虑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把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的情况下蓄意取得或披露该资料使用者持有的或泄露的个人资料,或售卖如此取得的个人资料的行为列为罪行”。
而在“艳照门”事件之后,更多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被曝光。单在病人资料遗失方面,据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介绍,从自去年5月至今,医管局就收到9宗有关遗失储存于电子器材的病人资料的报告。
在昨日面对立法会议员咨询时,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表示,在数宗涉及政府部门的资料外泄事件发生后,政府会加强与公务员的沟通,提高他们对保安规例的认知,并提醒他们须遵守有关规例。《私隐条例》对政府也具有约束力,政府部门处理涉及个人资料的档案,亦须按条例规定办事。市民如果怀疑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或商业机构疏忽处理他们的个人资料,可以向私隐专员公署作出投诉。如果资料使用者违反《私隐条例》的规定,私隐专员可指令其纠正该行为。如果资料使用者不遵从则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第五级罚款(最高罚款为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对于现有的《私隐条例》,林瑞麟说也正在检讨之中,研究是否有充分理据将有关行为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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