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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 宋延坤 通讯员 吕洁)
放学下楼时,小学生小张和另一名小学生小魏相撞致小张受伤致残,20日,邹城法院判决,小魏的法定代理人及兖矿某分公司分别承担小张损害赔偿款28110.3元中的20%即5622.06元,其中的60%即16866.18元由小张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2007年6月6日11点50分左右,小张放学后下楼,在下楼过程中,小张看到小魏与另外2名学生在前面聊着天行走,三个人之间的距离较小,且行走得较慢,小张在从小魏与另一个同学中间通过时,由于小张跑得过快,小张的脚与小魏的脚碰撞在一起,小张被绊倒,摔倒在二楼拐弯处的平台上,摔伤右肘部。小张摔伤时,兖矿某分公司下属子弟学校在学生放学集中下楼时,未采取严格的疏导措施,也未安排执勤人员执勤。小张摔伤后,小张的班主任通知了小张的家长,后小张由其亲属接回家。2007年6月6日,小张在医院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疗费8219.8元,小张的伤情经鉴定为:右尺骨折,属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小张未尽到谨慎通行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小魏不利于他人通行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小魏对于小张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两人均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二人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分别应由其各自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兖矿某分公司下属职工子弟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故对于小张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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