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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 宋延坤 通讯员 吕洁)
李女士的房地产证借出作了抵押,自己不明不白的背上了一笔莫名其妙的贷款。7月2日,邹城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如愿要回了自己的房地产证。
1996年,马某借口“帮别人办理非农业户口”,向房东李女士的丈夫石某借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证件,热心的李某夫妇两人没怎么询问就拿出了证件。事后,马某将这些证件交给了刘某,刘某用在了为自己贷款设定抵押担保。马某迟迟不予归还证件,让李某夫妇产生了怀疑,在多次向他索要无果后,马某才将刘某用证件办理抵押贷款的真相告诉李某夫妇。之后,在李某家前院租房住的马某以及刘某也在人间“蒸发”,李某及家人多次向银行索要证件后也没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银行不能证明石某对抵押担保知情,更不能证明其对抵押担保同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应当认定李某主张的李某及其亡夫石某对抵押毫不知情,其房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被借款人骗取的主张能够成立。所以上述《房地产抵押契约》为无效合同,同时,李某有向银行主张返还证件的权利,银行有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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