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 (记者 宋延坤 通讯员 邵博
刘飞) 自本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电价调整政策,但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范围之内。
据悉,为缓解发电企业亏损状况,确保夏季用电高峰及奥运期间电力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自2008年7月起,我省开始执行新的电价调整政策。
本次具体调整政策为:销售电价平均提高2.6分/千瓦时。其中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平均降低0.48分/千瓦时,大工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平均提高4.72分/千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