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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 宋延坤 扈宏毅 通讯员 孔庆民)
家住邹城市香城镇的李先生在替人打工时,因雇主拒支付70元的工钱,为讨回公道,26日,李先生将雇主张某和陈某告上法庭。
李先生诉称,今年春节期间,他在两被告处打工,帮忙料理蘑菇大棚,开始的时候,张某讲好按每天10元钱的工钱计算,李先生共在大棚里干了一个星期活。后来,李先生多次找两人催要工钱,两人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张某辩称,拖欠工人工资未发是事实,但该款项已被陈某领走,为此他还拿出了一张由陈某书写的收到工资款的收条,他认为应当由陈某负责支付李先生的工资。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张某与陈某共同和镇政府签订了《蘑菇大棚示范园承包合同》,2人是合伙关系,李先生在大棚干活被拖欠工资款70元,陈某支取工资款的行为是二被告合伙期间的内部行为,不影响二被告共同拖欠李先生工资的事实,遂依法判令张某和陈某共同偿还李先生70元的工资,诉讼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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