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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宋延坤 实习生 张辉同 通讯员 吕洁)
邹城市9岁的小华在培训班中学习拉丁舞时被摔伤,近日,邹城法院判决培训班的开办者杨某赔偿小华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4368元。
从2006年9月2日开始,小华到杨某开办的拉丁舞培训中心学习舞蹈,并且交纳了一年的培训费1440元。2007年3月10日下午5时许,当小华在把杆上做下腰动作时,由于杨某没有将把杆稳定加固,导致把杆倒塌将小华摔倒并把小华的额头摔伤。随后,杨某和小华的父亲一起将小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对小华额头摔伤的地方进行了缝合,并做了消炎处理。小华在医院进行治疗的费用由杨某垫付。但是小华在伤愈后,面部留下了一道明显的疤痕。经法医鉴定,小华的伤需要进行整形手术治疗。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开办培训中心不仅有教授学习内容的义务,同时也有管理、维护教学设施和保障学员安全健康的义务,因此判决杨某除了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精神抚慰金,同时退还剩余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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