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济宁讯(通讯员 昝道军)日前,我市就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进行了调整。
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来煤炭等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致使供热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进入2008年,疏导严重倒挂的热汽产销价格再次提上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市物价局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程序,组织召开了城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按照居民用汽价格“分步调整、逐步到位”,非居民用汽价格“保本微利”一次调整到位的原则,在对城区居民集中供热成本进行认真监审的基础上,拟定了两套城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24位正式代表就调价方案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一致同意第一套价格调整方案。调整后的价格在全省17市中,排第15位。第一套价格调整方案即:2008年城区居民用汽价格调整为按建筑面积21元/平方米。城区非居民用汽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按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蒸汽销售价格调整为每吨180元。同时,改革集中供热价格管理方式,对非居民用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上述价格为基础上浮20%。城区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尚亏5432万元。10月2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上述调整方案。
市区持红证、绿卡居民用户及特困户供暖价格不做调整,仍按使用面积17元/平方米执行,折合建筑面积11.9元/平方米。改变现行补贴办法,由暗补变明补。同时扩大补贴范围,由原补贴公共供热管网范围内持红证、绿卡居民用户及特困户,扩大至市区范围内所有持红证、绿卡居民用户及特困户。
对未办理供热经营许可,采用燃煤锅炉供热的供热企业,由市建委牵头,市热力公司组织供热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签订供用热协议,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对采用燃油、燃气等自有供热设备的居民小区供热价格,由市建委牵头,市热力公司组织供热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供用汽价格,签订供用热协议,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