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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东方圣城(济宁新闻)网

2007-03-14 17: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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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
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包括:选举和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并有权撤销其职务。

  (四)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对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国务院进行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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