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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政府城市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委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大局,立足科学发展,坚持务实创新,深化“三学三创”活动,严格落实优化发展环境二十条规定。在此,做出如下承诺,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将
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加大日常监督管理的力度,对影响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先树优资格。
二、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驻市行政审批大厅,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开展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和房地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工程项目建设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四、在审批工作中推行审批代办制,对重点项目所需手续,由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建立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协调配合、沟通联系等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协会、社团组织、中介代理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般按下限收取。
六、杜绝各类乱办班、乱培训、乱发证行为,依法办班收费的,必须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查批准,按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收取。
七、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执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严格控制常规性检查次数。
八、企业宁静日期间,除重大、紧急、特殊情况外,不到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参观、学习或执行其他类似任务。
九、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任务,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全系统凡关系到招商引资和具有审批职能的单位,实行节假日值班和延时服务制度,为项目建设提供无间隙服务。
十、按照市十一次党代会作出的总体部署,依据“孔孟之乡、运河之都、水城风貌、生态宜居城市”的发展定位,集中突破济宁中心城区建设,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安康居住工程建设,集中五年时间,建设城乡秀美新济宁,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监督举报电话:231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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