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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的意见
  2008-06-01 17: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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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是国家意志、政府行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及有关学校一定要落实“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加强管理、加强服务”的总体要求,严格管理,严肃法纪,严防舞弊。为确保考试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阳光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基本制度。要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真正融入到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中去,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对招生“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坚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申诉渠道“六公开”,严格落实考点主考负责制、重大问题报告制、管理过程督察制、违纪舞弊通报制等“四项制度”。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六不准”的规定,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二、加强报名资格审查

  杜绝高考移民群体事件的发生,维护高考秩序和社会稳定。凡异地重复报名、骗取报名资格和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的,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入学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对参加高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在出具、审定报名证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除取消考生考试资格外,对为考生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及班主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考试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考前公示制度,报名结束后,考生信息、照片经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在学校及班级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班主任与学校、学校与县市区招办、县市区招办与市招考中心层层签订资格审查合格责任书。

  三、确保招生考试安全

  安全保密工作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生命线和第一要务。考试试题未启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在运送、发放、保管等各个环节都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一把手对本地区的安全保密工作负总责。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哪一级出了问题,哪一级就要承担责任,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考试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熟悉国家招生考试的政策,严格按规定选聘监考教师,执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回避制度,凡出现过违纪舞弊行为或责任事故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再从事监考工作。坚决落实监考人员异地监考制度,加强诚信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考风考纪教育、廉洁勤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把监考情况与教师的考核、奖惩、晋职、聘任挂起钩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行的考试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及奖惩机制。

  五、加强考场管理

  (一)各考区、各考点及所有监考教师、考试工作人员都要层层签订责任书,继续实行每科考前半小时微机随机编排调换监考人员的办法。

  (二)考生必须持身份证(不满16岁需持户口簿)、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并进行指纹验证。加强考生证件审查,强化考场管理,严防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和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替考。凡考场出现考生身份证与准考证的有关内容不一致,或互换考号、交换试卷等作弊行为,被检查员发现的,取消考生考试成绩,对监考教师当场撤换,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凡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对监考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考点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试检查人员、监考教师、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更不得携带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考生不得携带手表等计时工具。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除取消监考资格、考试资格、没收通讯工具、计时工具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考教师在考试期间不准打电话、不准使用手机、看书看报、看题抄题,不准坐在桌子上,不准吸烟,不准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主考同意后,由机动监考人员替补,否则按违纪从严处理。

  (六)考试期间,加强备用试卷、缺考试卷的管理。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形式将试卷传出考场。

  (七)考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出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经主考同意方可离开考场,但不准离开考点,由考点安排到会议室休息,待考试结束后再离开考点。

  (八)认真进行试卷装订和验收,对出现漏装、错装、倒装、漏号的监考人员、试卷验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九)加强考点电子监控总控室的管理,加大对考场的监管力度,为查处考试舞弊提供有力证据。考试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将各考点电子监控录像资料刻录成光盘报市招考中心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全市通报,对作弊考生及违反规定的监考教师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全市所有考点都要安装手机信号屏蔽器,严格防范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每20个考场配备1台隐形耳机探测仪。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各级教育部门、招生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依法治招、依法治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凡出现工作人员失职、失察,造成考场混乱、大面积舞弊、产生不良后果等情况的,在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的同时,要追究教育部门和考点负责人的责任;凡是参与舞弊的教师,一律开除公职;对指使、纵容、授意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强化对招生考试的监督。各县市区招办、考点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发现的违纪事件要逐级上报并立即查处。畅通申诉渠道,建立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监察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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